圖片解讀:《江門市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政策原文:《江門市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省對“深化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推動數據要素自主有序流動”的工作部署,規(guī)范、促進我市公共數據有序共享和開放利用,我市在總結省“數字政府”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和全省數據要素改革試驗區(qū)開展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細化《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關于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管理的相關內容,制定了《江門市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等。參考依據:《廣州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36條,包括總則、公共數據采集與匯聚、公共數據共享與開放、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監(jiān)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掇k法》立足江門實際,聚焦本市的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過程中存在的痛點難點,以規(guī)章的形式規(guī)范了公共數據的匯聚、申請、獲取、提供和處理等要求,明確了數據流通過程中涉及主體的責任,鼓勵了多主體共同參與數據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掇k法》的出臺是嚴格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發(fā)揮數字政府牽引驅動作用,最大程度激活數據要素潛能的重要保障。
四、主要亮點
(一)明確主體責任,為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工作開展提供堅實組織保障。《辦法》除了明確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外,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首席數據官,鼓勵行政機關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建立企業(yè)首席數據官,為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利用工作開展提供組織保障。
(二)細化省辦法,著力解決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難問題。《辦法》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核實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基礎信息的基礎上,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數據需求清單以及系統(tǒng)清單。明確通過庫表或接口方式向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匯聚和共享公共數據,線上匯聚共享數據有困難的,可以通過線下方式實現(xiàn)數據交換。建立公共數據反饋補正機制,解決公共數據使用過程中存疑或異常的問題,優(yōu)化公共數據質量和共享方式。在數據開放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通過省數據開放平臺開放公共數據為原則,兼顧老年人、殘障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需求,為特殊人群獲取已開放公共數據提供便利。
(三)聚焦應用,加快釋放公共數據價值。《辦法》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建立多元化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非公共數據和公共數據的融合應用。鼓勵市場主體開發(fā)數據交易產品和服務,推動其在數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探索建立數據經紀人制度,加快向社會釋放公共數據價值。
(四)完善監(jiān)督保障,維護數據安全。《辦法》以加強資金使用監(jiān)管、強化監(jiān)督考核、明確公共數據管理安全各方職責等為核心,規(guī)范公共數據處理活動,確保公共數據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五、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咨詢電話:0750-3988967